京政发〔202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关于进一步推动提高北京上市公司质量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0日
关于进一步推动提高北京上市公司质量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进一步推动提高北京上市公司质量,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各方合力,推动优质企业上市,优化存量公司结构,改善外部发展环境,努力使北京上市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更加规范,信息披露质量不断提高,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整体质量显著提升,推动首都资本市场稳定健康运行,在加强“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推进“两区”建设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一)规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强化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引导,严惩涉及公司治理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诚信义务,规范上市公司承诺履行、关联交易,推动解决同业竞争等问题。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战略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科学界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相关方的权责,健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机制。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内控制度,提升内控有效性。(北京证监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北京银保监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二)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督促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信息,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并做到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强化上市公司会计人员管理,加强会计基础建设,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机构要按照资本市场规则,支持、配合、督促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北京证监局、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三、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三)加强拟上市挂牌公司培育力度。依托“钻石工程”行动计划,构建以企业上市综合服务平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服务平台为基础的企业上市综合服务体系。引导拟上市公司聚焦主业、提升规范运作水平。继续落实北京市企业上市挂牌补贴相关政策,推动落实高端人才奖励、研发费用奖补、科技信贷支持、科技补助等精准激励措施,丰富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储备。支持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开展拟上市挂牌公司的培育工作,大力发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激发市场活力,打造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彰显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实力的上市公司集群。(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证监局等有关单位与各区政府负责)
(四)发挥产业引领作用。引导北京上市公司带动就业、生产、生态改善和履行社会责任。发挥国有上市公司在提高北京上市公司质量工作中的引领作用,树立公司治理良好范本,引导上市公司合规经营、协调发展,主动回报社会和投资者。充分利用北京高科技产业集聚优势,引导上市公司在完善产业链、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推动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完善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依法落实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优化科技成果分享机制。(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知识产权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等有关单位与各区政府负责)
(五)促进市场化并购重组。鼓励上市公司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进行并购重组,丰富支付及融资工具,盘活存量、提质增效、转型发展。支持北京境内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境外优质资产,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对北京境内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提升上市公司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强化资产评估体系建设,发挥证券市场价格、估值、资产评估结果在国有资产交易定价中的作用,支持国有企业依托资本市场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北京证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北京外汇管理部等有关单位与各区政府负责)
(六)积极运用与创新金融产品。探索开展适合科技型上市公司的个性化融资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探索资产证券化业务创新,通过REITs、知识产权证券化等方式助力企业发展。推进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引导保险机构为上市公司定制个性化保险产品,为企业融资提供便利化服务。引导上市公司合理利用资本市场各类产品业务工具,理性融资。(市知识产权局、市发展改革委、北京证监局、北京银保监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市金融监管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四、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机制
(七)拓宽多元化退出渠道。完善并购重组和破产重整等制度,优化流程、提高效率,畅通主动退市、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上市公司多元化退出渠道。有关部门要综合施策,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方式出清风险。支持符合条件的退市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新培育发展。(北京证监局、市司法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等有关单位与各区政府负责)
(八)做好退市风险处置工作。加大退市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通过财务造假、利益输送、操纵市场等方式恶意规避退市行为,将缺乏持续经营能力、严重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秩序的公司及时清出市场。健全退市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以及退市风险协调处置机制,保障上市公司退市过程平稳有序。加大对违法违规主体的责任追究力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北京证监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委网信办等有关单位与各区政府负责)
五、解决上市公司突出问题
(九)积极稳妥化解股票质押风险。坚持控制增量、化解存量,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处置机制,强化场内外一致性监管,加强质押信息共享。强化对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风险约束机制。严格执行分层次、差异化的股票质押信息披露制度。严格控制限售股质押。支持银行、证券、保险、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化解。(北京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国资委等有关单位与各区政府负责)
(十)严肃处置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坚持依法监管、分类处置,对已形成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要限期予以清偿或化解;严厉查处限期未整改或新发生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市公司实施破产重整的,应当提出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切实可行方案。(北京证监局、市公安局等有关单位与各区政府负责)
(十一)强化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政策支持。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重大突发事件,对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证券监管部门要在依法合规前提下,作出灵活安排;有关部门要依托中央宏观政策、金融稳定等协调机制,加强协作联动,落实好产业、金融、财税等方面政策;各级政府要及时采取措施,维护劳务用工、生产资料、公用事业品供应和物流运输渠道,支持上市公司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北京市税务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北京证监局等有关单位与各区政府负责)
六、依法打击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规定,加大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协作,通过联合办案、专业支持、个案会商、调查手段互补等方式优化工作流程,实现涉刑案件快速移送、快速查办,严厉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完善违法违规行为认定规则,注意区分上市公司责任、股东责任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个人责任;对涉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一并查处。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和赔偿制度,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北京证监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十三)完善失信惩戒机制。科学界定失信行为和失信主体,对上市公司的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强化上市公司信用意识,营造“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市场环境。推动大数据应用,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强化各部门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主体合法权益。(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七、形成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工作合力
(十四)持续提升服务和监管效能。发挥本市企业上市协调机制和市区两级服务管家机制作用,各部门、各区快速响应、接诉即办,推动企业登陆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加强全程审慎监管,建立财政、税务、海关、金融、市场监管及行业监管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推进科学监管、分类监管、专业监管、持续监管,提高上市公司监管有效性。落实相关部门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在监管协作备忘录中确定事项,积极开展多层次监管合作。(各相关单位与各区政府负责)
(十五)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加大对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在上市公司相关业务中执业质量的监管力度,压实中介机构核查验证、专业把关等法定职责,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看门人”作用,为上市公司提供高质量服务。相关部门和机构要配合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履职,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北京证监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金融监管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十六)强化舆论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监管部门与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在上市公司舆情监测、媒体通报等方面的协作机制,规范各类主体对利益相关上市公司的报道评论,加大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信息传播秩序。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支持各类媒体加强政策解读与宣传,共同营造支持北京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北京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委网信办等有关单位负责)